“现依法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24)鄂0882刑初XX号刑事判决中对李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李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近日,京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李某撤销缓刑,并移交执行机关执行。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李某多次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京山市人民检察院委托京山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进行社会调查,调查认为:李某若适用社区矫正,社会风险较小,对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案件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京山法院结合社会调查结果及李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量刑情节,决定从宽处理。2024年3月,京山法院以偷越国境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京山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对李某实行社区矫正。
然而,在缓刑考验期内,李某将《社区矫正告知书》上的警示内容抛诸脑后,不在规定时限内到司法所报道接受监督管理、不配合社区进行矫正信息化核查,经过社区矫正管理局、司法所及辖区干部多次线上、面谈劝告教育后仍置若罔闻、拒不改正,任性“放飞”自我。基于此,京山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于4月底向法院送达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京山法院撤销对李某的缓刑。随后,京山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认为:李某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并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法官提示
缓刑是法律给予罪行不重、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悔罪表现好、社会危害轻的罪犯的一种刑罚暂缓执行制度,目的是给罪犯一个附条件的“悔过自新”机会,进行教育改造,绝非代表缓刑罪犯可以“为所欲为”,挑战法律底线。如果罪犯在缓刑期间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法院可以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希望缓刑罪犯以此案为警醒,遵纪守法、认真悔改,不要触碰社区矫正的“高压线”,珍惜缓刑机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