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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对“少年之恶”?法院这样做
来源:天门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5-30 10:0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天门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一起强制猥亵案件,经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份,王某(化姓,男,17岁)多次将李某(化姓,女,7岁)带至王某叔叔的出租屋,对李某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

天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猥亵七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虽然被告人王某实施本案指控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但是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手段及犯罪情节恶劣,天门法院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案件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天门法院认定上诉人王某犯猥亵儿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这些犯罪行为不仅给被害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2024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审判既要成为对失足未成年人惩戒处罚的公堂,又应作为挽救教育的课堂。处罚上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对于主观恶性深、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该惩处的依法惩处,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还被害人以公平,示社会以公道。”

面对“少年之恶”,人民法院应平衡好宽容与严管的分寸,最大限度发挥司法在维护社会公正和关怀未成年人权益中的作用。本案中,王某犯罪时虽然未满十八周岁,但对七周岁幼女多次实施猥亵,犯罪手段及犯罪情节恶劣,给被害人心理造成严重伤害,法院在审理时坚持“宽容但不纵容”,故依法作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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