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3日,徐某与胡某通过微信相识交谈后,约定由徐某带同乡20余人,到大幕乡西山下村为胡某砍伐其承包的山林竹子,通过微信口头协商好待山头楠竹清理完拉下山后一次性付款。
2023年3月上旬,徐某及砍伐工人认为所砍伐竹林面积大,楠竹较稀,认为不划算,只将楠竹砍至半山腰为止。徐某算账后认为应结工资8000多元,找胡某结账,胡某以山头未清完为由,不与徐某结算工资,双方因砍竹工资引发纠纷。
2023年3月13日,经大幕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胡某一次性支付5000元整给徐某了结此事,徐某同意双方握手言和。
案件审理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徐某与胡某两人就采伐楠竹达成的协议虽是在微信聊天中达成,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采伐楠竹的聘用劳务关系应合法成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协议内容切实履行各自义务。
徐某未按口头协议的约定,将山头楠竹清理完后拉下山,而是只将楠竹砍至半山腰为止,违反了口头协议的约定。故此调解时,胡某主张应将从山腰拖竹到山下的成本进行扣除,徐某表示同意。
法官提示
平时网络聊天,不要碍于面子随便答应别人的要求,认为不用负什么责任。如果你提的要求依法符合“要约”的条件或者对别人的要求依法作出“承诺”,那双方就有可能成立一个合同关系,双方都要受合同约束并遵照执行。
只要确定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受胁迫、被欺诈或者通讯软件账号被盗的情况,不管你是否随便答应,都要承担相关责任,这就是“契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