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纠纷在潜江法院浩口法庭的积极介入下,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得到了圆满解决,既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也实现了“案结事了”,还发挥了多部门协作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重要作用。
基本案情
该起纠纷源于当事人吴某(男方)与崔某(女方)在婚礼筹备过程中,因彩礼问题产生的分歧。吴某在婚前为女方共支付了12万元彩礼及黄金首饰,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导致双方未能结婚,吴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崔某退还已支付的彩礼,而崔某则坚持认为吴某所为系婚前赠与,不应退还。
案件审理
在案件受理过程中,浩口法庭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到纠纷的特殊性,没有简单地采取诉讼程序进行处理,而是积极发挥调解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均表明愿意以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后,决定引入人民调解机制。
在法庭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与人民调解员的协助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承办法官耐心听取双方意见,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并向当事人及其家属详细释明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条文,同时结合当地习俗、生活习惯等方面,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
经过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协议中明确了彩礼款项的退还金额、方式及时间等关键内容,确保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随后,人民法庭对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赋予了该协议强制执行力,收到裁定书后,崔某便立即向吴某支付了协议约定的款项,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彩礼纠纷往往涉及双方家庭的情感纠葛和经济利益,通过传统诉讼方式处理此类纠纷,不仅时间长、成本高,案件结束后,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也不一定能得到实质性化解。而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化解纠纷,能够减少双方当事人的对抗与冲突,同时通过法官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的引导沟通与交流,更有助于增进彼此的理解和信任与修复受损的关系。
下一步,潜江法院将继续以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为契机,深化诉源治理工作、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坚持和完善“诉前调解+司法确认”一站式服务体系,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通过简便快捷、优质高效、经济实惠的方式,解决好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同时,加强引导宣传,依法治理高价彩礼,让婚俗回归本心,让彩礼回归礼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