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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怀孕为由诈骗男友四万余元 女子获刑一年五个月
来源:黄石市司法局、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 发表时间:06-17 15:47

近日,由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涉嫌诈骗案,被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基本案情

2018年,经人介绍,大冶男子张某与鄂州女子刘某某相亲认识,断断续续通过手机交往一段时间,后因为刘某某不愿意见面就停止联系。2019年元月,二人因玩网游而恢复联系。2021年7月中旬,二人在刘某某工作所在地仙桃见面后发生性关系,月底刘某某就通过微信告诉张某自己怀孕了,需要钱做人流手术。自那以后,刘某某每次在二人发生性关系后不到二十天,就通过虚假的验孕棒、B超检查报告单、手术证明书等,先后五次以要做人流手术、营养费为由骗取张某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发觉不对劲的张某将孕检单和手术证明找当地医院核实才发现被骗,随即报警,2022年10月,刘某某被警方抓获。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刘某某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情侣之间,一方向另一方非法索要钱财,是涉嫌敲诈勒索,还是诈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要财物,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例如,以揭发隐私、毁人名誉相要挟,索要财物,这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刘某某是以怀孕为由,欺骗张某支付医药费等,这属于明显的“虚构事实”,显然是诈骗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和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刘某某以怀孕为由骗取他人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结合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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