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电视点播|专题专栏|视听|长三角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美容不成反致残,谁来为美丽“买单”?
来源:潜江市司法局、潜江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6-19 10:53

短长肥瘦各有态,玉环飞燕谁敢憎。如今异军突起的医疗美容行业迎合了消费者的变美需求,受到广大女性消费者的青睐,但社会上的美容机构和相关从业者鱼龙混杂,暗藏消费风险和陷阱,消费者为追求美丽而导致毁容的案例更是屡见不鲜。近日,潜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赵某因想做溶脂、瘦脸、玻尿酸隆鼻美容手术,向某医疗公司的离职人员王某咨询,并告知了自己之前做过的美容手术情况,王某为赵某介绍了相关美容项目,并商定了上门服务及服务价格。王某随后联系了某医院美容科执业医师张某一同上门为赵某进行手术。在赵某家中,张某为赵某鼻部注射玻尿酸时,赵某突发恶心呕吐、右眼视力障碍、左侧身体无力等症状,后经医院治疗,被告知赵某右眼失明没有恢复可能,司法鉴定机构评定赵某的伤情右眼视力损失和左上下肢视力下降构成两处八级伤残。赵某、张某、王某因无法就赔偿数额协商一致遂至成讼。

法官说法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具有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资格,擅自在医疗机构外对赵某实施医疗美容行为,实施手术前未尽到告知义务,未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导致术中赵某身体受损,张某具有明显过错,其应对赵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在本次医疗美容服务中,在其明知自己不在医疗美容机构工作且不具有医疗美容医师、护理工作人员资质情况下,为赵某介绍相关医疗美容项目并商定了本次美容服务价格,此后联络医生张某为赵某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并自行决定使用美容产品品牌,其与张某为共同整体向赵某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与张某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且具有明显过错,应当与张某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前已有注射玻尿酸的经历,明知个人居所不具备实施医疗美容手术的条件,为图方便选择在个人居所实施美容手术,未到正规医疗机构,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认定其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张某、王某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赵某自行承担20%,张某、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7847.62元。当事人不服向汉江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张某一次性赔偿赵某损失250000元,王某一次性赔偿赵某损失120000元。

法官提醒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年轻人看重外貌形象,追求美丽,无可厚非。但是医疗美容不同于生活美容,属于医疗活动,须遵守医疗法律法规。消费者应当选择到正规有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进行医疗美容消费,术前及时、全面了解手术可能产生的风险,慎重评估风险作出抉择,以确保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安全性,避免因此给自己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在接受医疗美容机构的服务时,建议大家做到以下几点:

1.选定美容医疗等相关机构时应详细审查核实好该机构的资质、经营范畴等,包括医生的执业资格;

2.在签订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服务合同及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时,对其中的各类条约、款项都要认真阅读,不明白或感觉有风险的地方则应和对方进行咨询、沟通而对相关事宜了解清楚;

3.应及时对相关的票据、合同、服务记录等进行妥善保管,以备出现矛盾纠纷作为证据使用。

【责任编辑:admin】

用户评论

已有0人评论
    新闻快报 阅读全部
    社会万象 阅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