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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次责”为何要“主赔”?
来源:咸宁市司法局、赤壁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6-20 16:36

摩托车与电动车在道路上相撞造成电动车车主受伤,摩托车车主感到很委屈,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次要责任,却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6日13时许,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赤壁市城区往嘉鱼方向行驶,行驶至赤壁市杨家岭街道路口时,与对向李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次要责任,李某负主要责任。经鉴定机构鉴定,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李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多处肋骨、股骨骨折,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通事故损失合计约30万元。经查,张某未给摩托车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赤壁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李某要求张某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主次责进行全额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再按主次责进行分摊。张某辩称,其驾驶的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且在事故中仅负次要责任,只需直接按主次责比例进行赔付。

殊不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未给摩托车购买交强险,虽负事故次要责任,伤者李某有权要求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划分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根据责任认定书划分的主次责予以分摊。

法官说法

交强险作为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险种,旨在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交强险的投保具有强制性,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为车辆购买该保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明确,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无论主次责,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本案中,张某虽然负事故“次责”,依法却要“主赔”,如李某事故损失未超过交强险限额,甚至要“全赔”。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应及时投保交强险,切莫心存侥幸心理,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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