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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收入逃避税费 被查受损几乎翻倍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作者: 发表时间:06-21 15:36

基本案情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线索,组成专案组依法突击检查湖北某石化有限公司下属加油站近年涉税情况,通过调取、核查企业经营资料,询问加油站出纳及法定代表人,采集和记录加油枪数据和油品出入库数据,核实其经营情况与申报信息是否相符,查清了其进销油品的真实情况。

经查,该加油站销售汽油、柴油等产品时,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利用加油站行业个人客户多、发票需求少的特点,实行现金收款或以经营者家人名义用微信、支付宝及第三方平台收款等手段账外经营,少申报或不申报销售收入不缴少缴税费。少申报销售收入共计600余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71.19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8万元,共76.18万元,少缴教育费附加2.13万元、地方教育附加1.26万元。

处理结果

荆门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追缴该加油站少缴税费79.56万元。鉴于加油站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属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倍的罚款76.18万元。加油站应缴的滞纳金,缴纳欠税时自动计算。

税官释法

该加油站心存侥幸,将收取加油款存入个人银行存款账户,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最终得不偿失,不仅补缴了税款,还被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好在该加油站能及时认识错误,配合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没有触犯刑法,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否则就可能身陷囹圄,失去自由之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税务稽查部门将努力做好“经济卫士”,关注加油站行业税收风险,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查严处偷逃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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