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成功化解了一起因长期未收房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同时也化解了业主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准备另行起诉的买卖合同纠纷,既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取得了“调解一件,化解多案”的良好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王某在某售楼部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4年4月,开发商通知收房。王某直到2018年才验房,因房屋内墙质量问题,王某一直没有办理收房手续。王某认为自己的房子既没收房也没入住,不应该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认为开发商已经通知收房,是王某迟迟不办理入住手续,物业费应该缴纳。物业公司多次对王某催收物业费无果,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2014年到2024年的物业费19190元并办理收房手续。
案件审理
经审理查明,本案王某提出的房屋内墙质量问题确实存在,但王某推迟了几年才收房,没有积极处理问题。法官向业主释法,房屋质量问题应积极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并非物业公司过错。经反复沟通,法官了解到被告王某仍旧希望办理收房,且物业公司对于未入住的房屋物业费有相关减免政策,此案若径行判决不利于化解双方矛盾。为案结事了,法官对当事人讲法释法,平和双方情绪,并经多轮确认,不断缩小双方预期缴纳物业费的差距,最终形成解决方案。被告前往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并办理收房手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在物业合同纠纷中,很多业主往往存在困惑,认为未收房就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不应该缴纳物业费。现实生活中,没有收房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确因房屋质量问题不符合交房条件而没有收房,那么在质量整改期间的物业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果房屋已符合交房条件,业主因自身原因延迟收房,那么延迟收房期间的物业费应由业主承担。买房是人生大事,房屋质量也有保修期,建议广大业主在开发商通知收楼后,积极验房,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要怠于行使权利,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