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电视点播|专题专栏|视听|长三角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江湖救急”要三思 出现风险要自担
来源:潜江市司法局、 潜江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6-28 08:23

近年来,信用卡消费在生活中越来越普遍,一些人由于法律意识薄弱或碍于情面无法拒绝,于是便利用信用卡套现,借款给他人,原以为签了借条就高枕无忧,殊不知风险正悄然来袭。

基本案情

刘某与卢某系同事,2018年,卢某以其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提出借款请求。刘某同意借款,但其碍于手头资金紧张,只能通过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将8万元现金借给卢某,卢某当即向刘某出具借条。此后,卢某仅偿还5450元。经刘某多次催讨,卢某仍未偿还剩余74550元借款。为此刘某向法院起诉,诉请判令卢某返还借款本息。

案件审理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的资金应来源于出借人的自有资金,信用卡里的信用额度属银行所有,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持卡人在消费投资前对该额度没有使用权。因此刘某向卢某“出借”款项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卢某因此取得的款项应返还刘某。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刘某当庭撤回了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令卢某返还剩余款项74550元。

法官说法

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不能通过刷卡出借贷款,也不能够因此取得利息收益,但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

日常生活中,基于亲戚朋友关系相互借款的情况时常发生,但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这样才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应当严格按照信用卡合同约定和法律约定使用信用卡,做个法律上的明白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责任编辑:admin】

用户评论

已有0人评论
    新闻快报 阅读全部
    社会万象 阅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