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购买水果过程中被店内员工不小心砍伤手,该如何处理呢?近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1日,原告在被告某水果店处购买甘蔗,被告水果店的员工在削好一根甘蔗后,让原告拿着甘蔗的另一头,随即用水果刀进行分装。但意外发生了,在分装过程中,因该员工操作失误,水果刀砍到了原告右手虎口位置。事故发生后,被告水果店的经营者立即带原告去医院门诊进行治疗,临床诊断为右手皮肤裂伤,医疗费已由被告水果店支付。
随后,原告申请司法鉴定,要求被告水果店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合计9623.8元,但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被告水果店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原告受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水果店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应被告工作人员的要求帮忙拿住甘蔗的一头进行分装,原告并无过错,不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损失全部由被告水果店承担,但经过核定该院最终判定被告水果店应赔偿金额为3947.7元,原、被告意见达成一致,至此案结。
法官说法
生活中的意外无处不在,令人猝不及防,遇到伤害应利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也是公民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因侵权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