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你们了,这件事终于尘埃落定了。”近日,孝感市孝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军离婚纠纷案件,用心用情用法做好涉军维权工作,及时、妥善化解涉军矛盾纠纷,为军人解决后顾之忧,让军人安心训练。
基本案情
丁某兵系某部队现役军人。2017年3月,丁某兵与社会青年吴某经亲戚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13日,两人到孝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丁某兵长期在外地服兵役,与妻子吴某两地分居,两人聚少离多。平时,双方主要是通过电话、微信联系。随着时间的流逝,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加之,丁某兵不善言辞,性格内向,每次夫妻感情出现问题,丁某兵就通过微信向妻子转钱来维系夫妻感情。双方结婚6年多时间,丁某兵陆续通过微信向妻子转款共计12万余元。婚前,丁某兵单独购买有按揭房屋一套,首付款24万元。婚后,为维系夫妻感情,丁某兵将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随后,两人均向自己亲属借钱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婚后,双方还购置一辆小型汽车,价值175800元。
2024年丁某兵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吴某离婚,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该案件是一起涉现役军人离婚纠纷案,鉴于双方均当庭表示同意离婚,无子女,仅对财产分割有争议,本案具有调解的可能。承办法官遂邀请两名人大代表努力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释法
在我国,婚姻关系分为普通婚姻关系和军婚。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个特色,是《国防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对现役军人离婚做出特殊规定是立法保护军婚的重要举措。《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立法上这样规定,主要考虑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军人作为从事军事工作的特殊群体,对国家和平发展都作出了极大贡献,军队是国家安定和人民政权稳定的基础。军人婚姻的稳固,关系到军心的稳定。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对于鼓励军人献身国防、提高部队战斗力起着积极作用。同时,这也是拥军优属的一项重要内容。
诚然,一方面法律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但是,军人由于长期与外界隔离,各种社会能力得不到锻炼,不善交际。另一方面军人的职责使命使得他们需要面对长期与家人分离、沟通不及时、联络不便等情况,这也是导致军人离婚率高的原因。同时,法官对于即将成为新时代军嫂的年轻女性,在和军人谈婚论嫁时要充分考虑军人的上述职业特点,慎重考虑;结婚后,要面临长期两地分居生活,做好一个人担负家庭和养儿育女的更多责任。如果年轻女性不能承受上述责任和困难,建议双方结婚前对军婚的特点多交流、沟通、协商,对此都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避免婚后反悔,害人误己。因此,在审理军婚纠纷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特殊因素,公平、公正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要注重对军人的财产权利依法进行保护。
同时,女方也不得以军婚为由索要天价彩礼。结婚时,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在我国由来已久,近年来彩礼给付有愈演愈烈之势,军人也不能幸免。男女比例失调,成为彩礼金额日益高涨的一大诱因。尤其在农村,为了给儿子娶妻结婚生子,使许多家庭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更有女方家庭索要大额彩礼为女方弟弟或哥哥结婚所用。
本案中,丁某兵在结婚时给付了女方家15万元彩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注重家庭文明建设。本案中,两人每次感情出现问题后,丁某兵因性格内向不善言辞,不懂交际,更缺乏浪漫,主要通过微信向妻子转钱来维系夫妻关系。结婚6年多,丁某兵为维系夫妻感情向妻子转款共计12万余元。可见,双方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更没有注重树立优良的家风,错误地认为金钱可以解决一切。实践中,军人由于职业及工作地域、时间等限制,谈婚论嫁时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也容易用物质或情感上的更大付出来维系婚姻关系。本案中,双方的行为与正确的婚恋观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显不符,应引以为戒。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承办法官及时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案件调解,通过调解迅速结案,从丁某兵起诉到案件审结仅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从案件处理的结果上看,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且均主动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案件处理效果上看,不仅维护了现役军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也保护了军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利,切实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使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充分感受到了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