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我没有吸毒,女朋友和朋友吸的毒,为什么被抓的是我?”张某某感觉很冤枉。具体怎么回事儿?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
事情还得从被抓那天说起,2023年12月枣阳市一男子张某某在一酒店登记入住后,邀约朋友一起来玩,张某某的未成年人女朋友曾某和好朋友周某前来玩耍,岂料朋友周某好奇“上头电子烟”,购买后拿回酒店邀请大家一起吸食,张某某虽拒绝吸食,但默许周某和曾某二人在酒店房间内将“上头电子烟”吸食,不料几人被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对周某和曾某二人的尿液检测,其中依托咪酯项呈阳性,原来二人吸食的“上头电子烟”属于披上伪装外衣的新型毒品。
案件审理
2024年3月15日,案件依法移送审查起诉后,张某某在检察官讯问时不禁问道“为什么他们吸的毒品,只有我坐牢?”检察官普法,吸食毒品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由于曾某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原来是这样!我知道错了,以后看到他人吸食毒品一定立即制止” 张某某随即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4年5月,张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款容留未成年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检察官提醒
“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方式,既可以是有偿容留的,也可以是无偿容留的;既可以是主动的作为行为,也可以是被动不作为行为;容留场所既可以是自己的家中,也可以是自己完全支配的车内空间、酒店房间等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