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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饮酒后无证驾车,身亡谁之过?
来源:恩施州司法局、恩施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7-11 16:28

与好友一起聚餐,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回家,于路途中发生意外身亡,民事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划分?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同饮酒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张某邀请李某到家中玩耍。吃晚餐时,张某父亲张某林拿出珍藏的草莓酒,与张某、李某一同享用。用餐完毕,李某休息一段时间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在路途中撞到路旁边缘石身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时,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

李某家属与张某、张某林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诉讼中,李某家属认为李某的饮酒行为是基于张某邀约、张某林劝酒产生,且二人在李某饮酒后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故发生,故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作为聚餐组织者,张某林作为酒水提供和共同饮酒者,在李某醉酒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身亡时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父子与李某聚餐过程中确有饮酒,但无证据证实二人存在恶意灌酒、劝酒行为,不具有侵害李某权益的主观故意。但是作为聚餐组织者和共同饮酒人,在李某离开时明显不能有效控制车辆的情况下,放任李某独自驾车离开,二人未尽到防范注意义务,二人对李某死亡有一定过错。但李某作为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应当知道饮酒后果,在饮酒后依旧无证无头盔驾驶摩托车,其对自己死亡的结果负有重大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父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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