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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倒塌,是风的追求还是底座的不挽留?
来源:潜江市司法局、潜江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7-15 11:22

城市里、道路旁,巨大的T型广告牌随处可见。如果广告牌发生意外,责任如何划分?损失如何处理?近日,潜江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为广告牌倒塌引起的诉讼。

基本案情

2019年,甲公司向乙公司定制一块T型广告牌,乙公司承揽后,以自家的材料、技术进行了制作并安装。2022年4月的一天,该单立柱T型广告牌在大风中突然倒塌,致T型广告牌自身及周边财产受损。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经检测,该单立柱柱T型广告牌法兰底板与钢柱及加强板连接处未焊透,且甲公司平时对该T型广告牌疏于检查、维护。事故发生时,本地为6-8级阵风天气。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承揽制作的T型广告牌存在质量缺陷,且该质量缺陷是导致T型广告牌倒塌的主要原因,构成违约,对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作为T型广告牌的使用者、管理者疏于检查、维护,对损失的发生亦有过错,应适当减轻乙公司的赔偿责任。据此,本院依法判决乙公司按甲公司损失的70%予以赔偿。该判决作出后,甲、乙公司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乙公司抗辩称案涉事故发生时本地有 8-10级大风,广告牌的倒塌系不可抗力所致。

经查,事故发生时本地确为阵风天气,但本地诸多同类T型广告牌并未发生倒塌事故,由此可见,当时阵风天气并不能致质量符合要求的同类T型广告牌倒塌,不构成不可抗力,故乙公司就此提出的抗辩意见不成立。

法官提醒

T型广告牌结构具有特殊性,倒塌危险性相对较高,一旦发生倒塌,将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鉴于T型广告牌广泛存在,为防患于未然,作为该类设施的制作者,一定要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建造,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切勿偷工减料,如因质量问题发生倒塌事故,不仅要承担高额的经济赔偿责任,还有可能遭受牢狱之灾。作为该类设施的使用者、管理者,应当强化安全意识,平时一定要加强检查、维护,做到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将安全隐患扼杀于萌芽状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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