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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车内吸毒,“毒驾”肇事,可真“刑”
来源:咸宁市司法局 作者: 发表时间:07-17 08:39

毒品是人类的公敌,大家都知道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等行为构成犯罪,但你知道吗?在车内容留他人吸毒,“与人方便”提供吸毒场所,致使小车变“毒”车,吸毒后驾驶车辆的“毒驾”行为,这些也同样涉嫌犯罪哦!

近日,咸宁市通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交通肇事案,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严厉打击涉毒犯罪,彰显法律威严。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与付某某、吴某、丁某、付某、方某某等六人在本县某酒吧饮酒后,付某某通过丁某找他人购买7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同日凌晨2时至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在酒吧附近、本县某处停车场内,容留付某某、吴某、丁某、付某、方某某五人在其驾驶车内,共同吸食了3个电子烟弹。

同日5时1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吸食毒品后驾驶小车前往早餐店吃早餐时,撞倒行人即被害人杨某及早餐店店员黎某,致店内设备损坏、杨某受伤,经鉴定杨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同时,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注意行车安全、操作不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杨某重伤,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基于王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提醒

自己吸毒是违法行为,容留他人吸毒则涉嫌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下或主动前来时的被动提供。对于容留场所的界定,不仅包括长期固定的住房或其他场所,也包括行为人临时租住的可控制、支配的酒店、KTV、饭店包厢等,甚至是车、船等交通工具。

比酒驾危害更大的是“毒驾”,“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存在安全驾驶的隐患。“毒驾”行为远比“酒驾”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严重,尤其是在毒瘾发作时驾车更加危险,极易造成恶性交通事故。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谨慎交友,远离“瘾君子”,不能出于朋友义气等原因对他人吸食毒品行为提供帮助,触犯法律红线。要坚决抵制毒品犯罪,拒绝“毒驾”,如遇到身边人吸食、注射毒品,要及时劝诫其主动投案,远离毒品,不要害人害己。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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