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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侵占36万,潜逃26年终被捕
来源:黄冈市司法局、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发表时间:07-18 16:45

潜逃26年,隐姓埋名,从不使用身份证和手机,终究逃不过被捕的命运……近日,潜逃26年的犯罪嫌疑人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团风县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基本案情

曾某在1984年至1998年期间担任方高坪镇某村信用站会计。因家庭开销较大和投资亏损等原因,曾某严重入不敷出。看到自己经手的大额资金,曾某动起了歪心思,利用自己的职位便利,采取多种手段,侵占单位资金累计36万余元。

曾某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于1998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逃避公安打击,案发后曾某立即逃往外地,隐姓埋名,辗转麻城、郑州、武汉等地,在不需要身份登记的工地上打零工谋生,一躲就是26年。在工地期间,曾某几乎不外出,从不使用身份证和手机,也从不和家人联系,仅通过一张用别人身份办理的银行卡来收取工资。

然而公安机关从未放过对曾某的追捕。随着破案技术的升级,曾某最终是露出了马脚,于2024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并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躲了这么多年,我还以为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没想到还是被抓了。”面对检察官的审讯,曾某懊悔不已。

检察官提示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触犯法律,不管逃到哪里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犯罪后逃跑看似人身是自由的,但精神枷锁无时无刻不在拷牢自己。与其心存侥幸东躲西藏过着生不如死的逃亡生活,倒不如投案自首,争取减轻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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