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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呆了,朋友圈卖“减肥药”竟被法院判赔3万元
来源:仙桃市司法局、 仙桃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7-19 17:00

近日,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卖家退还货款并按货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张某在抖音平台看到王某分享服用某一减肥产品的短视频,便添加了王某的微信。张某向王某微信转账900余元购买了1套“仙女SO”减肥产品。服用1个月后,张某再次向王某转账1900余元,购买了2套同样的产品。

在服用过程中,张某发现2次购买的产品服用方法和服用量不一致,遂向产品生产商去函确认,该公司回复从未生产过该产品。

2024年1月,张某将该产品进行委托鉴定。检测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认定该产品含“西布曲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张某遂诉至仙桃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王某“退一赔十”并承担检测费等共计3万元。

法院审理

被告王某:我只是作为网友分享减肥效果,没有赚取张某的差价,不能认定我就是销售者。而且,张某提交的检测报告系单方申请,不能证明案涉减肥产品含“西布曲明”。

同时,张某向仙桃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王某经营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食品。经与该局协商并征求王某、张某意见,仙桃法院将案涉产品移交该局进行对外委托鉴定。2024年4月,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认定该产品“西布曲明”含量高达3120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产品经鉴定确认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制剂,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王某在微信平台上将案涉产品作为减肥产品予以销售,其作为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王某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被认定为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仙桃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张某退还货款,并按货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近3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炎炎夏日,不少爱美人士又开始了“减肥大计”,但瘦身应当科学理性,不要盲目相信网络上宣传的神奇效果。尤其是在购买减肥产品时,消费者一定要认真辨别,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经营者也应守法经营,否则不仅会面临“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4号)第十条规定 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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