忙碌一天回到酒店,想洗个热水澡冲去一身的疲惫,谁知脚下一滑把腿给摔断了,住店不成变住院,这事儿该找谁说理去?
基本案情
某天,小张根据公司安排到我市出差,入住某酒店。当晚9点多小张洗澡后穿着酒店衣服和酒店提供的拖鞋从浴室出来准备去洗漱台,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当时小张以为并无大碍,便没当回事。但到了深夜却疼得睡不着觉,便电话前台称,其洗澡时摔倒了,问酒店有无止疼药物,前台回复称没有,后续也并未提供任何帮助。小张只好强忍疼痛度过一晚,直到第二日离开酒店。受伤后的第三日,小张出差回到家中,因疼痛难忍到当地医院住院治疗11天。经司法鉴定,小张因意外受伤致左侧股骨颈骨折,现左髋关节活动功能丧失32%,残疾程度为十级。小张遂将某酒店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法院认为,某酒店作为涉案酒店的经营者、管理人,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尽量避免入住客人发生安全事故。某酒店安全保障仍有不当,存在安全警示不明显、防滑措施不齐全的问题。在小张受伤之后,并未及时对伤者的伤情进行确认并进行救治,也未将其送往医院就医,可能使伤者受到的伤害进一步扩大。
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地面湿滑容易摔倒受伤,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将自身安危寄托于管理者无时无刻的提醒之下,其应当尽到防止自身受损的注意义务,小张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最后判决小张和某酒店分别承担60%、40%的责任。
法官说法
酒店作为住宿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在酒店内提供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在酒店浴室卫生间中设置相应的防滑提示标语,提供相应的防滑设施如防滑垫、防滑毛巾等,尽量减少客人滑倒事件的发生。入住的客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更应尽到防止自身受损的注意义务,在卫生间、浴室等湿滑区域,小心行走,注意自身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