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约车”成为人们日常便捷出行的首选,一些私家车主基于减少用车成本、增加收入来源的目的,将“私家车”悄变“网约车”,殊不知其中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近期,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搭乘“黑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代某某购置一辆家庭自用车,其在未办理营运车资质的情况下,在某信息交流微信群中发布乘载信息,揽客往返于十堰城区至郧西县。
某日,冯女士因需前往十堰城区,其经亲属介绍与代某某取得联系,搭乘车辆,双方约定车费45元。冯女士乘车当日,车辆行驶过程中与叶某某驾驶的“鸿日”牌老年代步车发生碰撞,致冯女士受伤。
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叶某某无责任,乘客冯女士亦无责任。冯女士因伤住院37日,并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代某某为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以及驾乘险,后遭保险公司拒赔。冯女士索赔未果,因此将车主代某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某虽无营运车资质,但其与冯女士之间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代某某作为承运人,负有将其运载的乘客安全运送至约定目的地的义务。冯女士在乘车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未能安全到达目的地,代某某构成违约,应对冯女士因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而冯女士未通过正规网约车平台或汽车客运中心搭乘车辆,在明知所乘车辆系家庭自用,缺乏相应营运资质的情况下坚持乘坐,对自身的旅途安全亦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自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依据双方过错大小,酌定由冯女士自负20%的责任,车主代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代某某以家庭自用车名义投保了商业保险,但其通过微信群招揽乘客,运载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且与代某某无特定关系,行驶范围超越个人及家庭用车使用范围,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显著增加了车辆危险程度,且变更车辆用途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案涉事故发生时车辆亦处于载客营运状态,且保险公司已经就其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充分的提示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拒赔。
综上,最终法院判决代某某赔付冯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十余万元,并驳回冯女士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代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黑车”是指驾驶员、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和经营许可证而实施道路旅客运输。“黑车”属于非法营运,将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一旦因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人将会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法律风险,为自身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在此郑重提醒各位车主,若考虑以自家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不要心存侥幸,请及时为驾驶员、车辆办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和经营许可证,并购买对应险种的商业保险;若已为车辆购置保险,请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更新保单信息,减少法律风险,保障营运安全。
广大市民也需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日常出行中乘坐合规运营车辆,自觉拒乘“黑车”,否则不仅可能增加搭乘风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还要自负一定责任,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