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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来源:湖北省交通厅 作者: 发表时间:08-05 10:47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日9时30分,汉川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汉川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教学教练徐*使用鄂AV8**教练车,在汉川市仙女山办事处向家垸*号院内培训场地,对1名学员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学员正在练习科目二直角转弯等项目。

经查,汉川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执法人员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当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并在15日内完成备案。2024年7月19日10时12分,执法人员开展复查,发现当事人汉川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仍未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构成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

处理决定

本案中汉川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构成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材料;

(九)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十)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一)营业执照;

(十二)学时收费标准。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备案材料提交之日起倒计。

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汉川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拒不改正且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 号(道路运输)序号13,处罚幅度应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故给予该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温馨提示

培训机构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才能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进行更有效的监管,才能更好地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经营秩序、教学质量和活动安全。大家应当选择已在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同时具备相应资质的正规驾校学习机动车驾驶。在培训过程中,如遇到培训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未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等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进行举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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