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之初,你侬我侬,甜蜜大方,分手后反目成仇,势必要算清感情账,这是很多恋爱中的男女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我们都是奔着结婚去的,是她提的分手,这几个月我就给她花了快20万了,都在见家长的路上了,却要和我分手,我现在只要求她还我钱。”熊口法庭的接待室里,小帅义愤填膺地跟法官介绍自己的“悲惨”经历。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小帅和小美发展成为了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期间,小帅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小美转账93166元,同时小帅为小美开通了支付宝亲情卡花费共计20986.61元,购买黄金饰品花费26576元。在交往期间,小帅多次提及与小美结婚事宜,后小帅和小美闹矛盾分手,小帅以为小美转账、花费资金来源多为贷款,造成自身经济困难,缔约结婚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起诉要求小美返还款项140728.61元。
案件审理
“您看看,这些都是我给她转账的记录,光1千元以上的总数就有5万多。”承办法官审查了小帅和小美之间往来账目明细后,安抚小帅的情绪“你先别着急,我给小美电话沟通一下,看看小美怎么说。”
“我凭什么还给他,这都是当时谈恋爱的时候,他心甘情愿为我花的。”小美不耐烦地挂断了电话。
双方之间的矛盾如此激化,如何破局?能不能通过类案推送,让小美知晓法律规定,主动返还?承办法官想到这,立马加上了小李美的微信。
一次诉前沟通,让纠纷止于诉前,当天下午,小美向小帅交付了贵金属饰品,签署了调解协议,该案以诉前调解画上了句号。
法官说法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产赠与,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则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当事人要求返还赠与款项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期间赠与的方式、数额及用途、是否出于结婚目的赠与的财物,在不能达成婚姻目的时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但恋爱中不以结婚为前提、出于礼节互赠的财物,是不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的。对于双方恋爱期间,是否需要返还一方赠与的款项,具体情况可从以下几方面参考:
1、日常生活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
2、特殊日子,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
3、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
以上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而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家具或较大金额的现金、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