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各种原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而生育的子女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由谁负担?享受权利方面是否相同?近日,襄阳市保康法院黄堡法庭审结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是如何保障的......
基本案情
2009年,冯先生与王女士开始同居生活,期间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子。
2013年,双方和平分手,双胞胎儿子由王女士抚养。
今年5月,双胞胎儿子以物价上涨,王女士负担较重为由,将父亲冯先生诉至保康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抚养费每人800元。
法院审理
“我现在在外地打工,当时分居的时候我们已经口头约定好了不支付抚养费。”
在承办法官联系到冯先生后,冯先生说明了未支付抚养费的原因。基于此案关系到“血亲之情”,事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了释法明理,让其认识到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分居而消除。虽然分居时王女士未要求冯先生支付抚养费,但是承办法官考虑到王女士目前的现实处境,2013年至今物价上涨,疫情期间收入也有一定程度影响,特别是双胞胎儿子今年已满10周岁,在接受教育期间开支更多,王女士的经济压力将会更大,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冯先生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有一定的现实需要,也符合情理法理。根据《民法典》对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双方经济状况以及抚养孩子的成本等因素,遂判决自7月1日起,冯先生每月向双胞胎儿子各支付800元抚养费,至他们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法
抚养孩子是为人父母双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推卸。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非婚生子女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虽然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极大地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许多案例反映出非婚生子女在成长中往往缺乏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因此,男女双方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