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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资被拖欠 法律援助来帮忙
来源: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作者: 发表时间:08-14 10:24

基本案情

黄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三人的户籍地均在湖北省农村,且三人均为65岁以上老人。2021年至2022年期间,黄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陆续进入武汉某物业公司工作,分别从事保安、保洁的劳务,与物业公司口头约定劳务报酬为2000-3000元/月,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因三人均是老年人,不习惯使用银行卡,劳务报酬均是以现金形式发放。

工作前期,该物业公司尚能按时发放报酬,但自2022年7月起,物业公司开始拖欠报酬。2022年9月30日,该物业公司从服务小区退场,拖欠黄某某、王某某、陈某某2022年7-9月三个月劳务报酬未支付(其中欠付黄某某7000元、王某某6000元、陈某某5000元)。

多次联系物业公司,要求其支付劳务报酬无果后,黄某某等三人来到居住地东西湖区马池墩社区,请求社区协调解决此事。经社区书记组织沟通,物业公司经理认可拖欠三人劳务报酬,但是因公司亏损严重,拒绝向三人支付报酬。2023年3月,该物业公司注销。

社区协调失败后,建议黄某某三人向社区律师咨询该如何维权。社区律师了解相关情况后,联系到物业公司股东尝试沟通调解,股东表示黄某某三人提供劳务的小区物业并非其公司实际经营,而是由第三方借用该物业公司的资质自行经营管理,黄某某三人应该向实际经营方追索劳务报酬。社区律师向物业公司股东阐述其中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与实际经营方之间的挂靠或合作关系属于其内部的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无论是物业公司自行招聘人员,还是物业公司同意第三方使用其公司的名义进行招聘,物业公司均需承担用工人员的工资报酬,至于物业公司与实际经营方之间的纠纷,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物业公司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实际经营方追偿。但是物业公司股东仍然认为其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坚决不同意向黄某某三人支付报酬,调解未果,只有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社区律师考虑到黄某某三人的实际情况,建议其向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黄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追索劳务报酬的诉求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决定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因为三位受援人年龄均比较大,为了更好地为其提供上门服务,方便受援人后续法律援助事项办理,且考虑到社区律师已做了大部分前期工作,特指派社区律师刘恋继续担任本案的援助律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方面与黄某某三人多次沟通。因物业公司已注销,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责任。本案事实及法律关系虽然简单,但是难于受援人提供劳务的证据严重不足。三位受援人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且因为年纪较大,日常很少使用银行卡、微信等支付工具,没有收取劳务报酬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甚至连工作服都没有该物业公司的名称。唯一能作为证据的,就是小区居民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受援人在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但经多方询问,小区居民均不愿意出庭作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考虑到社区书记前期也曾帮助受援人与物业公司沟通,于是承办律师积极联系社区,多番沟通后社区同意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受援人曾在该物业公司工作,并且公司拖欠受援人工资的事实。

收到社区出具的证明,并与受援人确认诉讼请求后,承办律师立即准备好起诉的相关材料。2023年9月22日,承办律师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2023年10月27日,案件开庭审理,法庭上,承办律师一一举证,并再次指明物业公司与实际经营方、受援人三方的法律关系。最终对方承认拖欠受援人工资,并愿意当场向黄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足额支付劳务报酬。案件调解结案,受援人对结果十分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依法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作为农民工,尤其是老年人,往往没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加上没有使用智能手机及线上支付的生活习惯,日常不会保留、收集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维权异常艰难。承办律师通过与社区的积极联动,同时争取到社区支持,为本案提供了重要事实证据。同时,在被告注销且逃避支付责任的情况下,积极与对方当事人沟通,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为受援人足额争取到拖欠的劳务报酬,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也坚持法律援助为民的服务宗旨,积极发挥社区律师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将法律援助触角延伸到了基层,极大地便利了受援人维权,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为服务保障民生、基层依法治理、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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