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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被告人因“非法刷单”获刑!
来源:随州市司法局、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8-19 10:33

在网购时代,网店商品的好评量、销量、店家信誉是消费者挑选商品的重要依据,但是有些“满分好评”、高额交易量,却有可能是“刷”出来的。

近日,随州市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为电商提供刷单、刷好评服务的案件,对刷单平台曾某某等四人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至四百五十万不等;对网络商家吴某某等三人以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四万元不等,同时追缴七人全部违法所得。

基本案情

2021年,被告人曾某某等四人,先后多次购买多款刷单软件,并在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况下,租用办公场地,雇人联系商家开展刷单业务,帮助商家营造产品销量高、质量好的假象,从中获利共计1000余万元。同时,网络商家吴某某等三人为提高网络店铺销量,与曾某某联系,通过刷单平台刷单,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共非法获利100余万元。2022年,刷单平台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其他六人也陆续投案。后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曾某某等四人犯非法经营罪,被告吴某某等三人犯虚假广告罪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等四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虚假信息等服务,并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况下,以虚构交易等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该四人的行为均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吴某某等三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该三人行为均侵犯了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且情节严重,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刷单是指网店商家为提高所售商品的好评及网上销量,委托刷单平台雇佣刷手在网店下单,并将所购商品费用及服务费支付给刷单平台;商家收到货款后发出空包或价钱极低的物品,刷手收货后给出好评,刷单平台返回刷手购买商品的费用并支付佣金。此种商业模式,商家及刷单平台分别涉嫌虚假宣传和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部分电商为获取短期利益,采用“刷单炒信”的方式,制造虚假好评和高销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官提醒,在电商经营中应当秉持诚信理念,恪守法律底线和商业道德,以合法手段和途径提升产品销量,以过硬的质量和服务获得消费者好评,才是经营正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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