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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两月就注销 意欲逃税被查处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作者: 发表时间:08-21 16:07

基本案情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专案组根据疑点线索,突击检查了湖北某网络公司近年涉税情况。查明该公司虚增股权交易成本费用2800多万元,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009万元,除追缴税款外,另加收滞纳金138万元。

该企业注册仅两个多后就办理了注销手续,两个多月营业期内无任何采购或销售业务。此后不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称合伙人之一某咨询公司向北京某科技公司转让股份申报转让收入900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301.9万元,随后注销了企业。

税务稽查人员综合分析企业经营状况,结合企业涉税数据核查结果,认为该企业活动十分可疑,企业成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经营,而是把他作为规避税收监管、逃避缴纳税款的工具。

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天眼查”等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取得了该网络公司企业登记、投资和股权变更等信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支持下,取得了包括股东名册、股权转让协议在内的全套备案资料,调取了该网络公司、某咨询公司对公账户及涉案人员王某、李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往来流水信息,通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平台获取涉案某科技股份公司当时对外披露的年度运营报告,针对性调查相关企业和交易,查清了该网络公司虚增交易成本的违法事实。

经查,该网络公司在股权交易中“人为设计”并利用“工具企业”规避纳税义务,虚报股权交易成本费用2800多万元,造成少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009万元。

处理结果

十堰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009万元,加收滞纳金138万元的处理决定,涉案税款滞纳金已全部追缴入库。

以案释法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与人民在监督,万目睽睽难逃脱。”依照法律纳税是每个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严格遵纪守法,依法依规经营,自觉诚信纳税,否则如果想蒙混过关,可能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企业虚假申报少缴税款案件。该网络公司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在纳税申报时虚报交易成本费用,逃避缴纳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鉴于该网络公司及时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没有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否则除了面临少缴税款0.5倍至5倍的罚款外,还可能触犯刑法面临牢狱之灾。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充分发挥保护守法打击违法的作用,面对涉税犯罪新态势,加大查处打击力度,维护了税法权威,保护了守法经营,为市场主体营造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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