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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行“潇洒”,发生事故由谁担责?
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8-28 16:09

“就这一小段路,懒得绕了!”

“又没交警,怕什么!”

“平时都这么走,没事的!”

“逆行罚50,迟到扣100,还是逆行划算!”

……

随心逆行看似潇洒,发生事故由谁担责?

近日,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由逆行导致交通事故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张某骑电动车与李某驾驶的汽车相撞,致使李某汽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系因张某逆行所致,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向李某理赔后,向张某追偿。因双方协商未果,保险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是张某逆行所致,于情于理他都应该赔偿!”

张某:“交通法又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机动车损害该怎么处理,凭什么要我赔?”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损害该如何赔偿,虽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承办法官陈丹耐心释法明理,张某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张某向保险公司支付20000元修理费。

法官说法

特别法没有规定时适用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虽然未对非机动车方造成机动车方受损是否应赔偿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不能因此免除非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机动车方李某有权向非机动车方张某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向李某赔偿后,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李某对张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向张某追偿。

逆向行驶轻则引起交通堵塞,重则可能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逆行者不仅负伤还要负责。在此提醒大家,遵守右侧通行原则、各行其道原则和确保安全通行原则,切勿逆向行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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