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饲养宠物成为很多人生活的一部分,但有的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对犬只疏于管理导致在卫生、安全等方面影响到他人,引发较多矛盾纠纷。近日,潜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调团队坚持“小案不小办”的司法理念,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成功调处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张某(化名)、李某(化名)为同一小区居民,二人均饲养了宠物狗。某日,张某的宠物狗在小区内将李某的宠物狗咬伤,李某遂将该宠物狗带至宠物医院治疗,后开支医疗费2945元。因双方就该就诊开支的费用协调未果,李某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接到诉讼材料后,诉调团队征得当事人同意,迅速启动诉前多元解纷机制,并邀请小区所在的街道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联合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为推动构建和谐邻里关系、源头化解矛盾纠纷,诉调团队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与人民调解员从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损害的法律规定,到本案相关损失的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再到饲养宠物应当知晓的注意事项等方面开展调解工作。最终,经过诉调团队释法讲理,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当场赔偿李某开支医疗费1800元。双方握手言和,并现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该案从提交材料到矛盾实质化解,用时不到7天,极大减轻了双方当事人诉累。
法官提醒
宠物饲养者需注意,如何才能在保护爱宠的同时,不侵犯他人权益呢?
宠物饲养者在携带宠物外出时,要针对宠物特性做好准备,如犬类,饲养人在携带爱犬外出时,要正确佩戴嘴套、牵引狗绳,做好必要安全措施,避免引起他人的恐慌。陌生人应当注意保持安全距离,不要随意逗狗,若由逗狗人自身原因导致被咬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