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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要还吗?
来源:湖北高院、枣阳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09-12 14:50

还没还清债务,债务人就去世了。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1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因债务人死亡,儿子继承父亲遗产,最终法院判决“父债子还”。

基本案情

陈某因家庭困难,自2009年3月起,一直在沈女士经营的农资店赊购化肥、种子,待粮食出售后支付欠款。截至2023年5月,经双方结算,陈某还欠化肥、种子款计23124元,并向沈女士出具了欠条。

两个月后,陈某因病去世。沈女士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遂持欠条找到陈某的儿子小陈,要求其偿还欠款。

小陈认为,欠条上的名字,是不是父亲签的无法确认,拒绝还钱。

于是,沈女士又联系到了陈某的前妻胡某。胡某告诉沈女士,他们早在2008年6月已离婚,该欠款非夫妻共同债务。

无奈,沈女士一纸诉状将小陈、胡某诉至枣阳市法院七方人民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陈某下欠的化肥、种子款23124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因经营耕地在原告处购买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产品,共计欠款23124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予以采信。

陈某去世后,其房产和田地由其子小陈继承和管理,该遗产远高于该欠款数额,小陈应在继承和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清偿其父陈某生前的债务。

陈某与胡某早已离婚,该笔债务不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胡某承担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小陈偿付原告沈女士农资款23124元,驳回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书后,小陈找到法庭,表示不服。

面对小陈的疑问,承办法官对照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进行耐心解答,并出示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内容。

经过承办法官明法析理,小陈认可了判决内容,并于8月30日将欠款全部付清。

“谢谢法庭,谢谢法官,没想到被告履行这么快......”

9月2日,沈女士在收到货款后,冒着高温来到七方法庭,将一面印有“公平公正司法为民 尽职尽责温暖人心”字样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手中,再三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

欠债还钱,是做人的基本诚信。但“父债子偿”不是理所应当,而是有前提和限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父债子还”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具备以下特点:1.债是合法的;2.继承人以继承为前提;3.债务清偿的有限性。

本案中,小陈没有放弃继承权,实际继承了父亲陈某的房产,管理了父亲名下田地,且财产高于欠款,其应当对父亲生前未了结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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