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被追尾,对方全责,车主能否向肇事方提出贬值损失赔偿?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车辆追尾,车主索要车辆贬值损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件
2023年4月,原告李某(以下均为化名)在恩施市某4S店购买载货汽车一辆,提车回家途中,被被告黄某驾驶的车辆追尾,造成原告李某新车尾灯及栏板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为修复车辆,花费维修费近1000元。2023年7月原告李某起诉至恩施市人民法院白杨坪人民法庭,要求被告黄某和黄某驾驶车辆承保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和贬值损失共计16000元。
案件审理
庭审中,被告黄某认可原告李某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但认为其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保险,全部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认为除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即本案的车辆维修费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外,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赔付。鉴于案件情况特殊,各方当事人分歧较大,经法庭组织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赔偿1000元,被告黄某赔偿1000元,矛盾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1.什么是车辆的贬值损失?
车辆的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过维修后外观恢复并可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作控制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价值之差,即因事故导致车辆价值降低而形成的损失。
2.贬值损失是否应该得到赔偿?
关于贬值损失是否应该得到赔偿支持的问题,民法典及其他的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目前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列明了赔偿项目,其中也并不包含车辆的贬值损失。从理论上讲,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原则,只要有损失就应该要赔偿,但是目前在我国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尚不具备客观的条件:(1)客观上存在的争议较多,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现在,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的驱动下,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的确定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4)客观上,每起交通事故均会有贬值损失的产生,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虽然在我国目前对贬值损失的赔偿是保守的态度,但是在少数的极端情形下,综合考量车辆行驶里程、损坏部位及维修后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作控制性能等情形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的赔偿。
3.贬值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保险公司关于贬值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属于免责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对是否交付保险条款以及是否履行对该免责条款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保险人已经履行了以上提示、说明义务,那么车辆的贬值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无权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