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通过虚假交易套取消费券补贴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基本案情
2023年被告人李某在经营餐饮店期间,利用湖北省商务厅推出的“湖北消费券专享”活动,通过设置不同满减额度的消费套餐,在抖音、微信等平台与不特定人员联系预谋后制造虚假消费记录,通过分成的方式违规套取湖北省商务厅通过抖音平台发放的湖北消费补贴,因其套取行为被抖音平台发现,预期获利的10万余元人民币被抖音平台暂扣。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用于刺激消费的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政府通过发放消费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活跃市场、提振消费、惠企利民。不少不法分子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政府消费券补贴,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扰乱了消费环境,还会导致政府的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请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从我做起,知法守法,杜绝买卖政府消费券,不要让政府消费券成为不法分子的敛财工具,否则将承担沉重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