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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不可为,莫让“渔网”碰“法网”
来源:神农架林区司法局 作者: 发表时间:10-11 16:01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7日23时许,神农架林区木鱼镇居民李某携带其购买的电捕鱼器、捕鱼网杆、头灯等工具,在其家对面河道使用电捕鱼器捕鱼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2024年7月2日,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以李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该案移送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李某以食用为目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李某未捕得渔获物,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较轻,自愿接受行政处罚,且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但是,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不刑”不代表不“罚”。刑事案件办结后,林区检察院向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其依法给予李某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采纳了检察意见,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

神农架林区全区河流、库区和湖泊自2020年8月1日0时起实施为期10年的全面禁捕。“十年禁渔”是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域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作为公民,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充分认识到十年禁渔的重要性,自觉承担起保护神农架林区水域的生态责任,严格遵守禁渔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抵制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切莫因一己之私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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