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时辱骂同事,用人单位能否以其违反单位《员工手册》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近日,潜江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基本案情
张某原系某公司员工,因认为同事李某故意给自己分配过多工作,进而与李某发生口角,还对李某进行辱骂。公司领导知晓后,要求张某到办公室说明情况,张某未予理睬。张某次日来公司上班时,被通知因其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公司与其的劳动合同已解除,并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张某因不满辞退结果便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驳回了张某的申请。后张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37700元。
经查明,该公司《员工手册》中确有明确记载,辱骂攻击同事属于重大过错行为,公司有权追究责任、解除劳动关系。
庭审中,公司表示对张某送达了《员工手册》并让张某进行了签收,但张某仅承认公司对员工进行过安全生产的培训,表示并不清楚公司《员工手册》的内容,对此,双方各执一词。为化解争议,承办法官庭后仔细核实了案件事实,认为本案有调解结案的可能,遂依法组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调解。
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最后,张某还向法官保证自己以后遇到工作上的纠纷,会冷静处理,公司负责人也表示以后会努力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
法官说法
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的“法律”,对内部员工的行为具有约束、指导作用。如果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的禁止性行为,并经过民主程序、公示公告,且员工已明确知晓此类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忠实义务的基本原则,员工理应遵章守则,规范自己的言行。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无需承担补偿或赔偿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