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打造稳定、透明、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基础平台,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立长远的作用,以法治引领和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省各地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刚柔并济、担当作为,全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断完善涉企案件执行方式,涌现出一批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涉企业执行案例。近期,省法院组织编写了《湖北法院涉企业执行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基本案情
武汉某印刷公司和武汉某材料公司分别于2023年2月14日、3月21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夏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均为武汉某科技开发公司,案涉标的金额合计107.91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江夏法院立即对案件启动经济影响评估并实地走访被执行企业,了解到该企业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曾荣获多项国家级专利,也多次荣获国家级及省级荣誉,具有行业领先的市场占有率。该企业并非恶意拖欠债务,而是因国家政策调整及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困难。目前,企业正在多方筹措资金积极研发产品,正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期,此时如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企业经营来说是雪上加霜。同时,该企业还另案作为原告正在进行诉讼,如果胜诉则债权足以覆盖上述两案的债务。
江夏法院从平衡申请执行人债权和被执行人生存权角度出发,一方面积极推进双方调解,劝说申请执行人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另一方面引导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报告企业财产、收入情况,同时主动提供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研究,江夏法院认为该企业符合信用修复的条件,立即作出暂缓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决定,并解冻了其银行账户,使得该企业重建信用安心经营,在招投标、融资贷款等方面得以“轻装上阵”。
一个月后,武汉某科技开发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胜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迅速进行查控,足额扣划了该案被执行人财产,次日便将案款进行了分配,分别发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至此,武汉某科技开发公司所涉的案件均高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江夏法院从平衡申请执行人债权和被执行人生存权角度出发,在执行阶段平衡强制执行的“力度”和司法护企的“温度”,引导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作出信用承诺,以“小切口”精细化执行,取得了良好效果。江夏法院未直接对被执行企业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充分考虑企业的现实情况,灵活适用信用承诺制度,暂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给予企业一丝“喘息”的机会,为“诚而不幸者”提供了一条出路,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助力守信企业“轻装上阵”,再次融入社会和市场,护航企业可持续发展。该案例体现了对信用修复机制的灵活适用,也彰显了小切口改革的成效,对内有效提升执行质效,对外优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上海某科技公司与湖北某创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湖北某创投公司拖欠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上海某科技公司而引发纠纷。该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判令湖北某创投公司应向上海某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183万余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起的相应利息。
2024年5月,因湖北某创投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上海某科技公司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宝法院)申请立案执行。东宝法院立案后,迅速调查了湖北某创投公司名下的存款及各类资产状况。
经查,湖北某创投公司是一家创新产业投资公司,担负着新技术企业孵化平台的使命,其对外投资较多,若因执行案件被列为失信企业,将极大影响其业务开展。而上海某科技公司因该案工程款长年得不到兑现,生产经营也受到相应影响。东宝法院先后与两家企业及代理律师沟通,理清双方诉求,并多次组织双方到工程项目现场进行会商,抓住双方的利益一致点推进和解促谈,向双方释法说理,希望两家企业正视困难、互相体谅,从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以及后续合作的角度出发消弭分歧,积极推进达成共识。
2024年7月4日,在东宝法院的见证下,双方企业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湖北某创投公司向上海某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23万余元,并共同确认双方在该案中的纠纷已处理完毕。当日,湖北某创投公司将和解款项打入法院执行账户,东宝法院及时将款项进行了发放,并解除了对湖北某创投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措施,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东宝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延续六年之久的合同纠纷案件,沪荆两地企业在法院的倾力协调下,最终达成以223万余元终结纠纷的和解协议,且协议一经签订当日即履行,双方企业都从旷日持久的诉讼、执行等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东宝法院深入践行“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开辟涉企案件绿色通道,拓宽办案思路,尽力柔性执行,灵活定纷止争,运用司法智慧力促企业和解,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南法院)查明因某建设公司中标某港湾住宅小区二期建设项目,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某房地产公司以某建设公司工程超期影响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为由,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计1800万元。其后,汉南法院依法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建设公司在限期内支付该工程款项。
判决生效后,因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某建设公司向汉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汉南法院立案后,对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及其名下二十套房屋进行了保全。汉南法院考虑到,一方面某房地产公司目前经营困难,其公司也需要资金保障所建小区水、电、气及绿化设施等正常运转,若直接强制执行则会影响小区居民日常生活,也会造成该案所涉房地产项目商品房的迟延交付;另一方面,某建设公司已拖欠多名农民工工资,如不执行到位也会影响其正常经营。为平衡二者矛盾,汉南法院以消化突出矛盾为主线,力促某房地产公司自动履行为原则开展执行工作。
通过沟通了解,某房地产公司不愿给付工程款的原因是认为某建设公司施工进度延误影响了竣工验收造成损失,且近期公司资金周转存在困难。抓住这一主要矛盾后,汉南法院多次展开协调工作,耐心释法明理,向其说明法院所采取的活封活控措施为其留有一定的余地,希望其能主动履行支付义务。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表示,公司目前存在困难,资金难以回笼,希望汉南法院能协调某建设公司给予其三个月宽限期。最终,通过汉南法院不断努力,化解双方矛盾,帮助某房地产公司利用宽限期积极筹措了1400万元资金,促成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本案实现了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汉南法院本案执行过程中,一是精准找准双方矛盾焦点,并以此作为切入点,最大限度地平衡双方企业利益,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二是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平等保护各方正当权益,助力民营企业克服困难,高质量发展。三是执行措施有力度、更有温度,加大强制执行措施力度及时控制财产,同时也注意因案施策善意文明执行,为企业发展助力。
本案通过采用活封活控企业资产的方式,在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护被执行企业正常运转,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真正做到执行案件中“保营商、保民生、保稳定”三者兼顾,达到了情与法结合,理与利并重。
基本案情
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湖北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欠付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余万元及利息,经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丰法院)调解,达成了分期支付的调解协议。
调解书生效后,湖北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仅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余万元。后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咸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未支付的56万元及利息、诉讼费。
咸丰法院立案受理后,执行事务中心于当日通过网络查控,将湖北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予以冻结。执行法官接收案件后,立即进行执行实施前调查,采取了网络查询及线下走访等方式进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经查询得知:湖北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专业设备制造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超过了67%的湖北省同行企业,是本地区的明星企业、纳税大户,涉诉涉执案件较少,且该公司账户有足额资金支付案涉款项。执行法官随即实地走访湖北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得知该企业有资金却未按期支付的原因是目前正处于生产关键期,与某企业签订了一份大额订单,需保证公司账户资金充足,如将银行账户资金冻结或将资金全部用于支付本案执行款后,将导致合同订单无法履行,直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面临新的经济纠纷。
咸丰法院经研判后认为,虽然被执行人湖北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有履行本案执行款的能力,但该企业目前正处于经营关键时期,如采取冻结银行账户资金措施以及直接划扣执行款将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并可能引发新的经济纠纷,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随后,咸丰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背对背”、“面对面”进行和解,将湖北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目前面临的经营困境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执行法官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与湖北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主动放弃了利息的支付请求,最终双方确定由湖北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分期支付的方式履行还款义务。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咸丰法院将湖北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解封,以便其正常生产经营。
2024年7月20日,湖北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已将第一期的执行款项支付给了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典型意义
咸丰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做足功夫,在执行过程中全面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全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彰显了执行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本案作为涉企执行案件,虽然被执行企业有足额资金履行法律义务,但咸丰法院没有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直接从被执行企业账户划扣资金,而是首先对案件涉企经济影响进行充分评估,综合考量后采用执行和解的方式处理。通过分期付款并跟踪督促履行的方式,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又缓解了被执行企业经营资金压力,尽量避免对企业经营现金流和企业信用产生不利的影响,使企业的发展实现良性循环,达到双赢的法律效果,避免了“一个案件拖垮一个企业”的情况发生。
基本案情
襄阳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某集团)与贵州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某电力集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10日由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襄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贵州某电力集团向原告襄阳某集团支付股权转让款、投资资金成本共计15479.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贵州某电力集团未在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襄阳某集团依法向襄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襄阳中院迅速展开财产调查,发现贵州某电力集团名下银行存款仅50多万元,土地、厂房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若查封机器设备则会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此时,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贵州某电力集团持有多家子公司股份,总市值超过1.6亿元。经执行人员核实,确认该线索属实。
由于案涉金额较大,且同时涉及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利益,以及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襄阳中院执行局领导亲自挂帅,立即对涉案企业的经营状况、市场前景以及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研判,制定执行方案。经研究,襄阳中院认为贵州某电力集团目前经营困难,短期内履行能力不足,和解长期履行是最佳方案,故应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暂不查封其机器设备,促使被执行人主动要求和解履行债务,既能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又不会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
2023年2月13日,襄阳中院冻结被执行企业持有的1.6亿元股权,并告知其如再不履行,将依法进一步推进执行措施。随后,贵州某电力集团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提出和解意向。襄阳中院及时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调,告知执行进展情况以及被执行人当前状况,通过执行法官认真细致、善意文明的沟通,双方最终同意和解。
同年2月23日,襄阳中院不远千里奔赴贵州协调该案。2月24日,在各方共同努力和配合下,该案顺利达成和解协议,贵州某电力集团当天将首笔2500万元款项转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剩余本金和违约金按照和解协议长期履行。
2月27日,申请执行人襄阳某集团送来感谢信,感谢襄阳中院执行局高效执行解企业燃眉之急。同时,全国人大代表、襄阳某集团董事长刘某在全国两会期间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称赞襄阳中院“以务实举措为民营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切实解决了民营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以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发展。”
典型意义
本案中,襄阳中院认真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聚焦公正与效率,在较短期限内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刚柔相济促成和解。在及时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放水养鱼”的方式保障被执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在善意文明执行中确保执行力度与效率,做到三个效果相统一,让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共同感受到襄阳法院的执行效率和司法温度。
基本案情
湖北石首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首某公司)与荆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某公司)、郑某、郑小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首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首法院)判决荆州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6102616元。因荆州某公司已停产歇业,无力偿还欠款,申请执行人石首某公司向石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石首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荆州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除位于石首市高陵镇工业园区的闲置厂房外,已无其余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荆州某公司于2014年建成投产,因经营不善,业务量少,导致公司运营困难,资金紧张以致无力偿还欠款,2018年后公司基本上已处于停产状态。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石首法院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荆州某公司名下厂房。同时,为第一时间解决问题,维护好本地营商环境,石首法院多次与荆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沟通,一方面询问其公司是否有再经营可能,协商还款方案;另一方面,希望多方发力盘活闲置资产。2020年底,在法院、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引进企业租赁厂房,并以租金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方式,闲置厂房重新焕发了生机。
然而在2023年初,因租赁企业与荆州某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导致了租赁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石首某公司向石首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与荆州某公司、租赁企业多次沟通无果后,石首法院依法对荆州某公司名下厂房启动拍卖程序。
考虑到荆州某公司厂房占地面积广、资产一次性处置困难,石首法院积极与当地镇政府沟通,希望能以此为契机,招商引资再次盘活资产。案涉厂房拍卖公示期间,石首法院、镇政府、申请执行人等通过大力宣传、实地走访、网络转发拍卖信息等方式持续发掘潜在买受人。最终,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竞拍成功并办理了厂房过户手续。企业入驻后以原有厂房为基础,又重新建设生产车间,政府也给予相关政策支持,资产得以真正的盘活。现阶段,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投资3000多万元,新盖了7000平米厂房,引进了十余条食品生产线,企业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
典型意义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石首法院本着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用尽、用活执行手段,通过部门联动最大限度给予企业发展空间,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激活被执行企业闲置资源,让原本死气沉沉的厂房重新焕发生机活力。在执行遇到瓶颈时,石首法院也能够用最适宜的执行方式推进资产处置进程,创造了“三赢”局面。
基本案情
2022年底,本该交房的黄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某房地产公司)因疫情原因向购房者发出延期交房公告,告知最迟于2023年3月交房。后因案涉房屋所在项目人防、消防等工程未达标不能按期交付,王某某等购房者将黄石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石港法院)。2023年11月之后,黄石港法院陆续作出判决,判令该公司支付28名购房者违约金共计85.5万元。判决生效后,黄石某房地产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某等依法向黄石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黄石港法院了解,黄石某房地产公司涉案房地产项目作为黄石招商引资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工程项目,同时关联购房者、建材供应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等众多主体,利益冲突十分严重。该企业一旦被强制执行,信誉必将受损,由此更会激发连锁效应,让企业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危机。
如何在案件得以执结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发展,助力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考验着黄石港法院的智慧与担当。为此,黄石港法院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地方党委,多次召开执行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并组成专门的团队办理该系列执行案件。
通过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黄石港法院充分研判了该系列案执行风险,尝试通过调解的方式推进执行。一方面疏导申请执行人情绪,希望给予企业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同时依法灵活查封被执行企业名下房产。另一方面向企业负责人释法明理,表明其当前的经营困难并非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理由,帮助企业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兼顾企业经营现状,暂缓将企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保障企业正常运营。
2024年4月10日,在经过黄石港法院近两个月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黄石某房地产公司分批次、分阶段履行义务。
同年6月30日、7月16日,黄石某房地产公司分别将77.5万元、8万元汇入法院执行案款账户,28件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随即拿到全部执行款项,案件圆满执行完毕。该企业也成功避免信用危机,及时获得银行融资贷款化解了债务风险。同时,黄石港法院迅速启动执行前置工作,对该企业涉及的另外20余起正在审理的同类案件进行前置调解。该企业明确承诺,将配合法院有序向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典型意义
依法而治、良法善治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精髓。本案中,黄石港法院积极采取活查封、预惩戒等柔性执行措施,化解涉企执行案件,助力企业脱困重生,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走深走实,以法治力量护航涉案企业的复振腾飞,实现了执行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湖北某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医疗投资公司)将某楼盘建设工程发包给武汉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因某医疗投资公司未依约给付工程款,某建设公司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江中院)提起诉讼。2017年6月28日,汉江中院判决某医疗投资公司给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7873万元及相应利息。因某医疗投资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某建设公司向汉江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汉江中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某医疗投资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所开发楼盘尚未完工就被5家法院先后查封,已无力支付相关工程款。执行干警在对项目实地查勘后发现,某医疗投资公司所开发楼盘处于仙桃市南城新区核心地段,如引入投资商将楼盘完工后销售,预期销售收益可足够清偿全部欠款,且仙桃市政府也有意引入投资人将楼盘完工销售,但若只是简单机械地对未完工项目进行查封、拍卖,则可能导致楼盘烂尾,不仅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难以实现,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
鉴于此,汉江中院联合仙桃市法院、武汉市洪山区法院、仙桃市信访局、仙桃市房地产管理局、仙桃市自然资源局等多家单位召开联席会议,会商后达成了对涉案项目采取“放水养鱼”方式进行执行的一致意见。在汉江中院积极沟通协调,以及相关单位协助配合下,某医疗投资公司为案涉项目办理了预售许可证,各家法院也将对某医疗投资公司不动产的整体轮候查封变更为对具体房屋的查封,其后再以确定债务总额的方式协调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企业达成同意销售房屋后对房款按比例进行分配,分别用于支付工程欠款、楼盘后续建设费用和国家税款,直至全部欠款结清的执行和解协议。此后,虽经历疫情等重重困难,汉江中院在该案中仍执行到位5461余万元。
后因某医疗投资公司发生其他债务纠纷,导致上述执行和解协议未能继续履行,汉江中院又依法通过评估拍卖程序将某医疗投资公司名下72套住宅以二拍流拍价3948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同时解封了某医疗投资公司剩余263套房屋,以便企业恢复正常经营,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采取“放水养鱼”思路,盘活企业资产的同时保证案件顺利执行完毕的典型案例。在该起案件执行过程中,汉江中院执行法官主动走访调查了解被执行企业经营状况和现实困难,通过与其他执行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协调,统一执行思路,避免机械执行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又让被执行企业破茧重生,并保障了国家税收,更让购房居民实现安居乐业,对高质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浙江某石油有限公司因拖欠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违约金及滞港费6000余万元,被诉至武汉海事法院。该案一审判决生效后,浙江某石油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武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6000余万元。
本案在诉讼保全阶段,武汉海事法院即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某石油有限公司存放于案外人处的化工品,然而首封法院在另一起执行案件中先行处置了部分货物,所得价款清偿完案涉债务后,将剩余款项汇入浙江某石油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因该账户已被其他二十余家法院冻结在先,武汉海事法院作为轮候冻结账户的法院,对5500万元的货物拍卖款没有处置权。
浙江某石油有限公司虽仍有部分剩余货物存放于案外人厂区,但因涉及危化工品的评估、拍卖及转运,且需要当地应急保障部门及案外人的配合,处置难度大、周期长,难以解决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当前的困难。
2月15日,武汉海事法院前往现场调查情况,同时多次与当地政法委、交通局、法院召开联席会,积极协调5500万元拍卖款的处置事宜,但最终无果。
3月9日,武汉海事法院依法裁定对浙江某石油有限公司危化工品进行拍卖、变卖。在20天内,选定评估机构,推动实地勘验、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等诸项流程无缝衔接。
4月26日,该批货物通过网络竞价方式以4854万元的最高应价一拍成交。
5月17日,案外人天津某公司等对案涉货物及货款提出执行异议,拍卖款项的分配暂时中止。为了把“死钱”变成“活钱”,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6条化工品船舶作为担保以求得4000万元拍卖款先行分配。武汉海事法院经研究后认为,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且一旦停航的船舶开航,回款能力也将显著提升,依法准予了其请求。最终,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获得该笔执行款,企业经营转危为安,员工工资及其他债务也陆续得以清偿。目前相关执行异议案件已审查完毕,案外人诉求被依法驳回,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已恢复正常的经营。
典型意义
本案为一起异地高效执行处置危化工品货物,帮助企业重回“生命线”案件,在众多异地执行案件中具有代表性意义。本案最终顺利执结,值得总结的经验在于: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大执行”的综合治理格局是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所在。武汉海事法院和沿江党政部门保持了长期良好的沟通,与相关执法部门建立了长期有效的执行联动机制,为案件异地执行提供了坚强的保障。二是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善意文明执行是克服困难取得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统一的保证。该案中,执行法官奔波千里,三赴重庆积极与当地政法委、法院沟通联系,竭力推进案件执行,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提高评估、拍卖效率,以“抢救式”执行姿态,跑出了案涉危化工品处置变现“加速度”。通过依法适用执行担保制度,不仅盘活了申请执行人企业的资产,还最大限度的保障了被执行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坚持服务大局,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本案的高效执行,帮助申请执行人受偿到4000多万元案款,企业得到了及时补血并逐步恢复了正常经营,避免陷入更大的危机,拖欠工人的工资也得到了清偿,消化了潜在的社会风险,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得到显著提升。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宜昌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晏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位于宜昌市夷陵区李家台村约50.2亩土地出租给晏某使用。晏某层层转租,租户越分越多,导致该宗土地因经营砂土、砖石及废旧金属回收拆解等业务而乱搭乱建、乱堆乱倒。2021年8月,宜昌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晏某诉至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伍家岗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支付租金。伍家岗法院判决晏某向宜昌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土地,并支付土地占有使用费、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
2024年1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伍家岗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多次张贴公告,要求租户限期搬离。租户纷纷表示物品太多,腾退需要时间。被执行人晏某和租户们一边口头承诺配合法院执行,一边互相观望继续生产经营。对此,伍家岗法院一方面换位思考,给予充足的腾退时间和充分的沟通交流,避免站在腾退对象的对立面;另一方面全面开展调查核实,为采取强制措施作准备。
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属地夷陵区人民法院的支持下,伍家岗法院集思广益,找准执行痛点难点,争取以最低的司法成本换取最好的执行效果,并转变思路化被动为主动,从强制腾退变为力促商户主动腾退。
2024年4月11日,伍家岗法院发出执行通知,请相关占地经营主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提前做好腾退准备。随后,伍家岗法院及时召集全体商户召开会议,商定最后搬离期限,给予一定腾退时间宽限,所有商户均签署承诺书,承诺主动搬离。
承诺搬离期满后,对尚未搬离的商户,伍家岗法院执行干警多次进场督办、给足压力,对拒不腾退的商户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让其他商户不再有幻想,积极配合执行。通过强制执行、协同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同向发力,案涉50亩土地全部腾退完毕,并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整个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生一次过激的正面冲突,没有导致任何一件信访维稳事件发生。
典型意义
案涉50亩土地涉及宜昌市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开工建设,对补齐宜昌旅游发展短板、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既保障全市重点项目如期开工建设,又不因此产生新的诉讼纠纷,既要体现法院腾退工作的强制性,又要落实好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该案执行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为避免激化矛盾、妥善解决纠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及时统筹指导,通过召开执行推进会、现场办公会等形式,明确了“划范围、明责任、强震慑”的执行思路。执行实施过程中,三家法院强化协同执行,逐户做释法明理和劝说工作,召开座谈会听取和解决合理诉求,引导租户们限期自动搬离。执行干警时时察看催办进度。在腾退的关键时期,面对拒不搬迁的租户,果断采取拘留措施加以震慑,最终快速高效完成了强制腾退工作,为宜昌市重大项目顺利开工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