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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枪手代写论文被“鸽”,“定金罚则”能否适用?
来源:恩施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10-15 19:29

在工作中想要通过发表论文提升职称,但是自己能力有限,遂找到“枪手”代写代发论文,谁料却被“鸽”,钱文两空。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自始无效,依法判决被告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廖某“定金”加“尾款”共计45000元,驳回原告廖某要求被告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加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本案被告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主营版权代理、商标代理、广告发布等业务。2022年2月,廖某在自媒体平台上了解到被告可以代写代投文章,便与被告公司股东刘某取得联系,咨询其能否帮自己代发论文。得到刘某肯定答复后,2023年4月,廖某与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业务委托协议》,约定廖某向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支付45000元,该公司在六个月内为廖某代写代发两篇论文,签订协议后,廖某依约支付定金20000元。

可廖某的期望很快落空。六个月的期限很快到来,廖某付清了全部款项45000元,可是被告公司收到钱后,从未向原告交过“只言片语”,原告发现被骗后,多次找被告沟通,被告答应退款,但一拖再拖,承诺如石沉大海。催要无果后,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退还合同款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本案中,廖某委托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写代投论文,虽双方自愿签订委托合同,但是该不诚信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是扰乱了国家科学技术管理的正常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据合同取得的款项应予返还。廖某明知论文应由科技工作者本人撰写、投稿,不得由第三方代写代投,其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存在过错,法院遂未支持原告请求的资金占用利息。关于廖某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定金条款虽为结算和清理条款,但合同无效时,“定金罚则”不具备适用的基础,应按我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处理。廖某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欠缺法律依据,从而该请求也未获得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廖某款项45000元。

法官说法

找他人代写代投论文不仅是对学术诚信的严重亵渎,还可能带来经济上的风险,广大从业者和高校学生应时刻谨记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专注提升自身学术能力和道德素养,不要辜负自己的初心和老师的期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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