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打算辞退员工却又不愿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老板耍起了心眼,和员工玩起了“躲猫猫”。员工此时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近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柯某进入A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23年8月,A公司召集员工开会,通知因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公司倒闭,当天下午A公司在微信工作群通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或转换劳动关系,到A公司的关联企业B公司上班,并在微信工作群发送了离职申请书模板,柯某不愿意签署离职申请书。
后来,A公司又通过微信向员工发送了办公地点搬迁通知,要求各部门及员工做好相应工作安排,并要求从第二日起前往新办公地点打卡办公,不去的按旷工处理。但柯某前往A公司指定的新办公场所报道时,却发现相应楼层无A公司标识,仅有B公司标识,柯某遂离职。
柯某向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0元,并为柯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柯某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A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A公司变更后的住所地并非其通知员工报道的新办公地址。柯某认为A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对此,A公司虽持有异议,但该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反驳,根据柯某的工作年限以及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情况,茅箭区人民法院判令A公司向柯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0元,并判令A公司为柯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敬业、忠诚的员工是用人单位的无形资产,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有利于用人单位行稳致远和持续高质量发展。如果用人单位因自身经营等原因,需要主动裁员,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向被裁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提高认识,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不要心存侥幸钻空子,否则代价可能更为惨重。对于劳动者而言,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如果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工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