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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还是“借贷”,傻傻弄不明白?
来源:潜江市司法局、潜江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11-01 10:02

时代在飞速发展,社会也在不断进步。当今,随着社会公众之间资金往来日趋频繁,彼此之间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日渐复杂。实务中,很多人为经营生意,以合伙投资之名向亲朋好友筹集资金,后又因经营不善拒绝退资,从而爆发矛盾,对簿公堂。那么,在签订了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究竟是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呢?又该如何厘清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呢?近日,潜江市人民法院浩口法庭审理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原是好友关系,刘某投资经营了一家店面,经与李某商议,由李某以入伙的方式,投入资金5万元用于店面经营,双方就此签订了协议。协议载明,店面的经营管理由刘某负责,李某不参与店内任何经营管理之事,店面盈利后按所获利润的10%给李某分红,店面如遇亏损则与李某无关。后店面亏损,李某要求刘某退还5万元资金,刘某称投资款已经全额亏损,无法返还,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定性问题,法律关系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然也不同,到底是李某逃避投资风险,还是刘某逃避还款责任呢,对此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协议约定李某不承担店面亏损的后果,亦不参与店面的实际经营管理,故无法满足合伙合同“共担风险”的特征,且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具备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因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依法返还借款。

为高效解决纷争,让双方当事人清楚彼此之间涉及的法律关系,承办法官迅速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承办法官耐心沟通,讲明不同法律关系所涉及的法律责任,被告刘某当场结清欠款,本案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是指一方出资,另一方还本付息,通常借款方收益固定;合伙是指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在此提醒大家,合伙有风险,借钱需谨慎,不论是合伙还是借钱,都应订立书面的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并且签订合同时务必要仔细审查合同内容是否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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