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该诚信诉讼,切不可自作聪明伪造证据,否则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近日,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龙感湖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依法对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告张某罚款2000元。
案件审理
原告张某拿两张5万元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其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龙感湖法庭在受理该案后,依法向李某送达了张某提交的证据副本。庭审中,承办法官在核对原件时,发现张某立案时提交的一份借条复印件与其当庭提交的借条原件明显不一致,借条原件上并无李某签名,而借条复印件上却有李某签名。
经过承办法官询问,张某表示李某向自己借款10万元时,出具了一张有李某个人签名的借条和一张没有个人签名的借条,因担心李某在庭审中不认可这张没有签名的借条,法庭不支持自己要求李某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张某便自作聪明地在没有李某签名的借条复印件上签上了李某的名字,以期能“蒙混过关”。在承办法官的严格审查下,这张伪造签名的借条“无所遁形”,而李某在收到法庭送达的由张某伪造签名的借条证据后,也要求法院严肃处理张某。
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张某为达到诉讼目的,向法庭提交其伪造李某签名的借条,该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应予惩戒。综合考虑其实施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遂依法作出对张某罚款2000元的决定。
法官提醒
诉讼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应对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提供真实的证据。对于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碍案件正常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