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电视点播|专题专栏|视听|长三角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殴打司机当“车闹”,一男子妨害安全驾驶获刑!
来源:荆州市司法局、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11-08 15:17

当今社会,交通安全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近日,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为公众敲响了遵守交通规则、保障驾驶安全的警钟。

基本案情

2023年某天,张某乘坐客车从狮子口镇到斗湖堤镇,并向该车售票员表明自己要在通运车站下车。该客车到达宏泰车站后,售票员让张某换乘另一辆客车免费转运至通运车站。

换乘后,张某未与售票员说明其系转运,售票员要求张某重新购票,二人就购买车票的问题发生争执。张某遂要求司机电话联系前车核实,见司机未允,怒火中烧,用手拉扯司机的衣服,又殴打司机头部,严重威胁到了车辆的正常行驶和其他乘客的安全。随后司机靠边停车,售票员报警。

法院审理

公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行驶中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考虑到张某有自首、认罪认罚以及积极向司机赔礼道歉等从宽情节,公安法院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时,承办法官李政严肃说道:“公交车上乘载着群众安危,车辆的安全行驶关系到万千家庭的幸福。每个人都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一环。希望你吸取这次教训,多为家人考虑,也多为他人的安全着想,在公众场合克制自己的脾气。”

张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予上诉。最终他为自己的“快意恩仇”付出了代价。

张某的深刻教训提醒社会公众,要时刻谨记安全第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树立文明乘车意识,切勿因一时冲动干扰司机正常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妨害安全驾驶罪规定: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admin】

用户评论

已有0人评论
    新闻快报 阅读全部
    社会万象 阅读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