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疑点线索成立专案组,依法调取 3 户涉案企业的税务登记和发票信息、纳税申报以及出口退税数据。在对 3 户企业情况进行初步分析核查的基础上,实施了现场突击检查,调取了近 50G 电子数据资料和 10 箱账册资料。随后,与公安部门紧密合作,强化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与警税联动,重点核查涉案企业资金流和账户线索,查明了涉案 3 户企业虚构生产经营假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经查,许某、张某等人设立了 3 家材料加工企业和出口企业,构建起虚假的产品加工购销和货物出口链条,通过虚开发票、“低值高报” 等手段,虚假出口 “高级合金线圈”,骗取出口退税 2021 万元。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对涉案企业作出追缴退税款的处理决定。鉴于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且涉及其他并案调查等工作,十堰税务部门已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办。
税官释法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虚开骗税违法案件,涉案人员精心策划 “偷梁换柱” 骗局。通过虚开发票、“低值高报” 等方式,伪造出口 “高级合金线圈” 的骗局,骗取出口退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税务机关对其作出追缴退税款的处理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税务部门将优化纳税服务,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助力企业向上向好、行稳致远。若 “自作聪明” 虚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必将受到严密监管和依法严惩。税务机关将深化与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合作,那些丢失诚信、心存幻想、在法律面前“走钢丝”者,即使骗局策划得再精密,终将偷鸡不成蚀把米、聪明反被聪明误。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