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金某(男)于2014年3月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小某。2023年7月,张某与金某协议离婚,约定张小某由张某抚养,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张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另,双方还口头约定,若张某配合金某将儿子改随父姓,金某就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因抚养费问题,张某多次与金某协商未果,遂于今年8月诉至仙桃市人民法院,请求金某按约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当初说好了的,孩子随我姓我才支付抚养费。”
审理过程中,金某辩称张某拒不配合自己更改小孩姓氏,按照双方的约定,自己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考虑到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承办法官张华决定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纷争。
法官调解
“不管孩子随谁姓,你们都是他的父母,血缘关系不会因为姓氏而发生任何改变。”
“孩子现在正处于成长教育的关键期,你们离婚给他带来的心理伤害并未完全褪去,现在更改姓氏对他的学习生活也是不利的。”
张华分别与张某、金某进行沟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给金某讲解了子女姓氏更改与子女抚养费的相关规定,在厘清“事理”、讲清“法理”、道透“情理”的基础上解“法结”、化“心结”。
“法官,我也不是非要孩子改姓,主要是怕他长大了不认我。”
在张华的解释沟通下,金某讲出了自己的真实想法。
“孩子现在都这么大了,只要你用心倾听、真切关心,我相信无论他和谁一起生活、姓什么,你和他都是彼此最亲近的人。”
……
“我知道了法官,我愿意按约按时支付抚养费。”
最终,金某同意张小某随母姓,并承诺会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抚养费。至此,该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按照我国传统,孩子出生后一般跟随父亲的姓氏,“子随父姓”的思想根深蒂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因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姓名权的变更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即应由其父母协商一致。离婚后,一方给未成年子女改姓名需征得另一方同意,但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故姓氏可以依法变更,但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免除。本案中,金某以张某不配合其更改张小某姓氏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金某应及时更正,按约定向张某支付相应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