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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名录藏玄机 业务核查揭伪装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作者: 发表时间:11-28 15:10

基本案情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部门在监控企业税收风险时,发现 R 科技服务公司和 S 网络信息服务公司涉税信息存疑。二者进销项不符且人员交叉任职——法定代表人在对方企业担任财务会计,运营和开票时间相同,还有两个月零申报。其进项发票 6623 份共 4398.11 万元,品目是手机,而对外开具1358 份发票金额超 1.1 亿元的品目,却为 “现代服务 — 信息服务”。检查人员认为二者成本支出与进项不符,有虚开发票重大嫌疑,于是立案调查。

检查组按税务登记信息实地调查,却找不到这两家公司,企业负责人杨某和周某称在外地出差,涉税业务和账目由代账会计赵某处理。赵某表示自己只要按吩咐办理纳税申报和记账,并提供了《业务说明》和账簿、单据等资料。《业务说明》称企业靠业务员推广第三方支付业务和销售支付设备,手机是促销赠品,收入来自平台奖励和手续费返点。

检查人员查看账簿未发现线索,但发现《商户信息表》存在多处人员身份信息谬误,再次联系杨某和周某,电话已无法接通,种种迹象显示涉案企业和人员已走逃。检查组重新分析案情,决定从发票流向入手。先核查进项手机业务,发现付款购买手机的不是涉案企业,而是咸宁几家手机销售企业,前往调查时这些手机销售企业称周某让其在电商平台进货开票时填R、S 公司信息,并支付了手续费,这说明“购入手机用于促销”是虚构的,进项发票是虚开的。

为完善证据,检查人员兵分两路。一路根据开票信息外调广东、广西、福建的 51 家受票企业,发现51 家企业才是真正做第三方支付业务推广的,但既无合同证明业务真实性,也说不清 R、S 公司的服务内容,51家最终承认是为增加成本少缴税而买发票。

另一路调查涉案企业对公账户及杨某、周某等人的资金账户,调取 20 多万条流水数据,发现周某账户资金流水异常、大额汇款频繁。对其资金数据 “穿透” 和追踪发现大量资金回流轨迹:涉案企业收到下游企业汇款后转入周某个人账户,扣除一定比例金额后,款项再转入大量个人账户,最终转回受票方企业账户,这些个人账户持有人多为下游受票企业人员及其亲属,斗室R、S 公司存在严重的虚开发票违法问题。

处理结果

检查组最终确认,R公司、S公司以推广支付业务为幌子,虚构购买手机业务虚增进项,对外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利,共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58份,涉及金额1.1亿多元。由于案件涉及虚开金额巨大,且涉案企业已走逃,涉案违法嫌疑人周某、杨某已失联,孝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向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虚开确认函,以便当地税务机关开展核查,防止税款流失。

税官释法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企业虚构购销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利的涉税违法案件。在虚开链上,上游咸宁的手机卖场见利忘法,妄想通过非法出售富裕发票来获得开票费;中游的周某、杨某机关算尽,注册两家“空壳”公司,通过虚构推广服务和促销业务、伪造资金流等方式,大肆虚开发票来攫取经济利益;下游广东广西福建的受票企业弄虚作假、买票抵税,企图虚增成本以降低企业税负。这些虚开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周某、杨某精心编制的“虚开链”,不仅让整个链条的参与者名财两空,还将面临法律严惩。

诚信如市场主体航船之舵,法律是远行航道灯塔,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坚守诚信底线,依法合规经营,不逾越规矩、触碰底线、踩踏红线。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经营者,都应该守法经营,对道德、规矩、法律怀着敬畏之心,不越边界、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若企图通过“空壳”公司和虚假交易蒙混过关,即使手段再隐蔽、策划再周密,终将偷鸡不成蚀把米,竹篮打水一场空,难逃法律制裁。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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