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如果欠债人死亡,是否就真的“人死账销”呢?近期,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与此相关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和妻子王某在蔡甸区经营一家石材辅料店。2022年至2023年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张某向某塑料厂采购了价值14890元的打包带,并在两张送货单上分别手写“张未付”“张”,后张某因病死亡。塑料厂员工遂通过微信与张某的妻子王某沟通付款事宜,王某表示知晓此事,但认为张某已故,一直拒不付款,塑料厂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塑料厂提交的送货单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其与张某就诉争的货款成立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张某未支付货款14890元的事实。王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货款已经支付,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开办店铺,张某向塑料厂购买店铺经营所用的货物,其经营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张某欠付的货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张某已去世,王某应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遂判决王某向某塑料厂支付货款14890元。
法官说法
在经济交往中,如果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后,债务人死亡,是否可以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需注意以下几点:
1.先看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债务并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无需偿还。
2.再看所负债务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所需,如果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例如赌债等非法债务),配偶无需偿还;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死亡后,其所负债务,债务人的配偶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