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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工资,会被判刑吗?
来源:荆门市司法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12-03 15:53

在上班族心中,上班的动力来源于发工资,但如果公司不发工资你不仅可以告他,情节严重,还能让他“坐牢”!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人杨某与李某共同承包了荆门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墙壁粉刷工程。2022年5月底该工程完工后,李某共计支付给杨某89万余元农民工工资款,杨某却将其中部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致使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未能及时发放。

2023年1月,荆门市漳河新区社会事务局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形式督促杨某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杨某置之不理。2023年2月6日,该局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杨某于当月8日前结清拖欠的两个班组12名农民工工资共计6万余元。杨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到该局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并拒接电话、隐匿行踪。同年9月,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归案。2024年7月15日,检察机关依法对杨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杨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是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是逃跑、藏匿的;三是隐匿、销毁或者窜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是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以上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必须以达到“数额较大”和“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作为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在收到李某用于支付给农民工工资的89万余元后未用于解决欠薪问题,且经有关部门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告知和书面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故公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起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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