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同居的生活方式越来越普遍。然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涉及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往往容易引发矛盾纠纷。
基本案情
胡某(女)和张某(男)系同村村民,自1996年起开始同居,但一直未正式登记结婚,也未生育子女。在此期间,胡某将张某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孩子抚养成人,还为他们操办了婚事。2013年,双方在张某原有的宅基地共同修建了一栋房子,2021年10月,该房屋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手续,产权证上标注房屋为胡某与张某共同共有。时至2024年,双方关系恶化,频繁争吵,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双方对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协商无果,胡某遂诉至天门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阐明了民法典中对有效婚姻的界定及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依据,并结合双方对家庭的实际贡献、生活依赖及共同生活时长等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双方进行开导。但双方仍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协议。
秉持着“家事案件不能‘简单’一判了之”的理念,承办法官没有放弃,在经过前后五次调解后,双方态度终于有所转变,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向胡某支付50000元房屋补偿款,并当场履行。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倡导有结婚意愿的男女通过办理结婚登记的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明确未办理结婚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如果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则双方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之间不具有扶养、继承等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双方获得的财产原则上亦应归各自所有;只有在双方同居期间财产发生混同的情况下,才产生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对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一般来说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能够认定各自财产份额的按各自所占份额分割;无法区分份额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中,胡某不仅与张某共同建造了房屋,还承担了张某与前妻子女的抚养责任,对家庭作出了较大贡献。因此,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充分尊重和体现胡某的贡献与权益。
法官提醒
虽然同居关系在现代社会中较为普遍,但同居并不等同于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在同居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处理起来往往较为复杂,容易引发矛盾。因此,建议大家在选择伴侣时慎重考虑,尽量通过正式的婚姻登记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同居期间,双方也应尽量明确财产归属,避免因财产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