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宠物鸡被一只大型犬咬死了,对方态度恶劣拒不赔偿,那不是普通的鸡,那可是陪伴了我四年的宠物鸡啊……”近日,李某来到木鱼人民法庭求助。
基本案情
耐心听取李某和警官将近半小时的陈述后,杜法官对案情有了基本了解,纠纷当事人均系外地来木鱼镇旅游的游客,纠纷发生后因对方态度恶劣,李某准备进入立案环节。
根据监控视频,事发当日,狗主人张某的黑色私家车到达木鱼某民宿后,其饲养的哈士奇(未拴绳)从车上窜下来,跑到停在院落另一边李某的白车附近,对李某的两只鸡进行追赶、撕咬。李某闻讯而来驱赶狗,发现一只鸡已被咬死。后双方发生剧烈争吵和推搡,上演了现实版的“鸡犬不宁”,双方报警后,经过民警积极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李某提供的影像资料显示,其自2021年起就开始将这两只鸡当宠物养,日常生活中形影不离,且为之付出较大驯养费用。李某当庭自述他独自在武汉生活,两只鸡与他日常作伴,俨然成为他家庭的一分子。其鸡死亡后,李某陷入巨大悲痛。
案件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涉纠纷发生时,张某未对其狗拴绳。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对其饲养的狗未尽管理职责,致李某所饲养的1只鸡死亡,张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派出法庭作为距离群众最近的司法阵地最前沿,常常面临的就是这样一些“鸡犬不宁”的小事,但无论案件多“小”,对于当事人而言,都是他们的“大”事。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该法条将遛狗拴绳正式写入了法律,标志着对动物的管理应当更加规范。
动物是人类的好朋友。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把宠物视为自己的家庭成员。养宠人在对自家宠物表达爱意的同时,也应当遵守动物饲养规定,避免因饲养宠物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不便和困扰,争做守法文明的养宠人,既是对宠物和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