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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讨债不可取 债主被拘还赔钱
来源:十堰市司法局、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12-13 11:10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若债主在讨债过程中采用了暴力讨债、入室逼债等违法行为,则往往适得其反,不但钱要不回来,还可能受到法律制裁,并承担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近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讨债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李某到潘某家中找潘某索要债务,后二人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致使潘某受轻微伤。2023年7月,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23年6月至2023年7月期间,潘某为治疗上述伤情在医院住院治疗39天,共计支出医疗费用9500元。潘某的伤情经出院诊断为闭合性轻型颅脑损伤、左眼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潘某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类费用合计46000元。

法院审理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够证明潘某所受损害系与李某相互殴打所致,且李某并未针对上述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视为李某认可该处罚决定。潘某因李某的上述侵权行为遭受人身损害,李某应当赔偿潘某相应损失。潘某为治疗上述伤情而住院,其所支出的医疗费用9500元,应当由李某赔偿,李某还应当向潘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以及交通费损失。经过对潘某的损失依法进行认定,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潘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损失合计18000元,驳回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如果碰到不守信或者恶意拖欠借款的行为时,切忌意气用事选择用武力解决,而要保持理性、冷静,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将债权债务关系恶化升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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