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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四考试上演“窃听风云”,可真“刑”!
来源:天门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表时间:12-19 15:59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宗旨在于确保驾驶人具备安全文明出行的知识与能力,若采取作弊手段通过考试,则无疑为滋生“马路杀手”提供了土壤。近日,天门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被告人王某组织考试作弊案件,有力震慑了组织考试作弊的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齐某、刘某在科目四考试中作弊,齐某、刘某承诺事成之后给王某四千元好处费。考试前夕,王某将齐某、刘某邀约至天门某酒店内,对作弊设备进行测试。王某提前准备好电路板、微型耳机等作弊器材,用胶布将电路板绑在齐某、刘某胸前,将微型耳机藏在齐某、刘某耳朵内。王某计划二人在考场小声读题,自己利用传呼设备接收题目,然后再通过传呼设备向二人传递答案。安排妥当后,王某在考场外等候,时刻准备为考场内的齐某与刘某提供“援助”。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将齐某、刘某当场查获,王某在考场外通过传呼设备察觉到事情已经败露,随即驾车逃离。不久,王某在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以传呼设备接收题目、传递答案的方式组织作弊,结合其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扣押在案的电路板、耳机等,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机动车驾照是许多人通向自由出行的“通行证”,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也关乎社会公众的安全出行,王某组织科目四考试作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也对交通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驾考属于国家考试,组织作弊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考试包括国家教育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组织上述考试作弊的行为均能构成该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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