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很多家长都会鼓励孩子参加各种各样的文体活动,这样不仅能够强健孩子的体魄,还能培养他们的兴趣与才能。但是,部分文体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一旦发生意外,究竟应该哪方承担责任?哪种情形才能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近期,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参加马术比赛导致受伤的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的监护人为十周岁的李某报名参加了某马术(场地障碍)比赛。比赛当天,李某在场地热身时,赵某甲(十三周岁)骑着尾巴上系有红绳的马从李某后方前进,马经过李某身旁时向其踢出后腿,踢中李某的腿部,导致李某受伤。该马匹的所有权人系赵某,实际骑乘该马匹的系赵某的孩子赵某甲。
事故发生后,李某认为赵某是直接侵权人,未对其管理和饲养的马匹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赵某甲系当时马匹的骑乘人,三家责任单位作为本次活动的承办方,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对于李某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甘风险规避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受害人自愿加入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二是受害人遭受损害,三是其他参加者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其他参加者对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骑马本身是一种危险性较高的运动项目,李某的监护人对骑马存在危险的不可预测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其为李某自愿报名参加该项比赛,应认定为自甘风险行为,且李某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赵某甲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赵某甲无需对李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主张赵某系直接侵权人,未对其管理和饲养的马匹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的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三家责任单位作为本次比赛的承办方,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尤其是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的比赛,相关责任单位更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事故发生时,李某年仅十周岁,赵某甲年仅十三周岁,均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和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三家责任单位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完全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酌定李某自行承担55%的责任,三家责任单位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马术运动能够强身健体,但其作为一项体育运动项目,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尤其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身体与心智尚未发育成熟,无法及时预见危险,故这类竞赛活动,举办单位需要较高的注意义务和较为完备的保障措施。对于未成年人自身来说,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参与激烈的体育活动之前,要深入了解该活动的具体形式以及特性,依据个人的实际身体状况,合理评估潜在风险。在运动中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既定规则,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尽量预防及规避危险状况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