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为了能够获得购房资格、规避债务等,就用“假离婚”来达到目的,事成之后再复婚。殊不知,“假离婚”也可能会变成真纠纷。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杨某与余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期间,杨某因欠款太多,将婚前房产卖掉还账,并拿出部分卖房款作为另购房屋的首付款,2021年5月5日、5月21日,杨某转给余某347000元用于购买房屋,但因杨某被列为失信人名单无法办理贷款,双方在中介的建议下决定办理“假离婚”,即将房屋登记在女方余某名下后再复婚。2021年6月24日,中介为二人拟定了离婚协议,双方于当日登记离婚。后双方因诸多原因没有复婚,于是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余某返还购房首付款及三期房贷。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中不存在假离婚,双方于2021年6月24日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法律效果当即发生。本案中,杨某的该赠与行为虽系以双方能够复婚为前提,但后双方未能复婚的原因是杨某与他人登记结婚,在与他人结婚后又以赠予的财产系其婚前财产要求返还,应不予支持。另查明,杨某在与余某办理离婚手续后也多次向余某作出房子不要了、愿意将347000元送与余某的陈述。但对于其为余某偿还的房贷10500元,并未作出赠予的意思表示,该部分财产系杨某个人财产,应予返还。综上,法院判决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杨某10500元;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宁国市法院 王燕)